|
临沂市将根据省有关经济适用房的规定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和范围作出调整,中等收入家庭将不准购买经济适用房,而对无房户和居住危房的居民将特殊照顾。
《山东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已于今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为防止高收入家庭购买经济适用房,以及经济适用房面积过大等问题,该办法规定,房屋面积必须限定在55平米到85平米之间。购买或承租经济适用房的家庭,只能是无房户,或是现住房面积低于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户,而且,其家庭人均收入需低于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
该办法将中等收入家庭排除在购买经济适用房之列。对无房户和居住危房的居民给予特殊照顾,如果遇到准购人多于房源的情况时,无房或居住危房的居民可不参加综合条件排序或公开摇号,而直接获得购买、承租资格。
记者了解到,该《办法》还对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符合下列4项条件的家庭,可以申请购买或者承租一套经济适用住房: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或者属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供应对象;无房或者现住房面积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困难标准;家庭人均收入低于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的低收入线标准;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未婚、离异、丧偶人员以及因病等原因致贫家庭购买或者承租经济适用住房的条件,由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参照上述规定的条件确定。
《办法》规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应当纳入当地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优先供应。开发建设单位不得向未取得准购(租)通知书的居民出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不得向单位成批或者整幢销售、出租经济适用住房。房地产开发企业自主开发和定价的商品房,不得冠以“经济适用住房”的名称进行销售、出租。
从临沂市房管局了解到,我市将执行省里的有关规定,目前正在结合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我市经济适用住房的相关措施,而相关规定也正处于酝酿阶段。
责任编辑:zsk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