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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业主被盗,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业主被盗,物业公司是否需要赔偿?
2008-08-22 09:43:08 作者:焦雅奇 刘兰涛 来源:
临沂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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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字:
物业管理 业主
按时交物业费,电动车在小区内丢失,业主认为物业公司应该承担赔偿责任。而律师则认为,在没有合同特殊约定的情况下,物业公司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日前,市区某高档住宅小区居民盛女士反映,自己的电动车刚买不久,头天晚上放在楼下,第二天一早就发现车不见了。她找到物业公司要求赔偿,物业公司却表示自己没有任何责任,不负责赔偿。盛女士说,她每月都按时缴纳物业费,既然物业收取了管理费用,对于业主丢车就应该负责。该小区物业公司经理则认为,盛女士停车的位置不在监控摄像头范围之内,小区保安人员不可能做到时刻出现在小区的每个角落,因此对于一些无法预料的损害,物业管理企业不应该承担责任。
我国《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未能履行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导致业主人身、财产安全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对于这个案例,海瑞律师事务所的张律师认为,物业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一般情况下,物业管理企业和业主所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中,都约定有安保条款。但是这种安保义务是基于当事人的约定而产生,因此当事人约定的不同,具体的安保义务内容也不相同。一般的安保义务包括物业管理企业要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设备,并保证良好运行;制定完备的安全防范制度,并严格地执行;配备必要的保安人员,并工作到位等。只要物业管理企业依约履行了上述内容,就认为物业管理企业履行了自己的安保义务。”张律师建议,业主在与物业公司签订合同时最好明确界定双方的责任义务,以方便维护自己的权益。
本文引用地址:
http://www.0539fc.com/article/2008/0822/article_1918.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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