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房屋登记办法》7月1日正式实施。《办法》里面有不少和市民生活密切相关的内容,记者联系临沂市房产局的有关负责人对这些内容的主要部分进行了解读。为了让市民对其有所了解,本报特推出“《房屋登记办法》知多少”系列报道,今起推出第一篇。
挂牌“《房屋登记办法》知多少”
房屋登记簿是房屋的“身份证”
《房屋登记办法》已于7月1日正式实施,可以发现《房屋登记办法》中启用了房屋登记簿制度,那么房产登记簿与房产证有什么样的关联与区别呢?
答:记者就此问题采访了临沂市房产管理局的有关负责人。据其介绍,按照我国现行的房屋所有权登记制度,房屋登记是城镇房屋权利归属的法定公示方法。在以房屋为标的物的交易活动中,以房屋为标的物的物权取得、设定、变动等须经登记始发生物权法上的效力。所以,房屋所有权归属的确认须以登记簿上的记载为准。
房产证作为一种证书,虽然可以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于谁的法律事实,但其证明力的依据是其记载与登记簿上的记载具有一致性。如果离开了不动产登记簿或与登记簿的记载不相一致,房产证在交易活动中就失去了对房屋权利归属的证明力,如果登记簿上未作变更,房产证自身任何单独的变更均不产生物权法上的效力。
例如,在房屋买卖时,房产证的交付并不产生房屋所有权移转的效果,房产证受让人并不能以取得出卖人的房产证为由,主张其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房产证遗失后,房屋所有权人并不因此失去房屋所有权,权利人可根据登记簿的记载主张和行使权利,并可要求发证机关根据登记簿上的记载补发房产证。可见,房产证不能脱离登记簿的记载而发挥其证明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