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以来,在办理房屋权属登记和房产交易时,民间存在两种做法,一是夫妻共有的房产,习惯登记在一方名下;二是二手房交易时,登记机构受理后登记前,买受人就支付了房价款,而实际产权并未真正过户。这些习惯做法,常在交易中产生纠纷,那么《房屋登记办法》将怎样有效保障当事人和善意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答:《房屋登记办法》规定:共有房屋,应当由共有人共同申请登记,“隐形产权人”需实名化,并实行夫妻共有产权实名登记制度。凡是夫妻共有的房产,应该办理共有登记。在今年7月1日之前,原房屋产权交易或抵押等,需征得夫妻双方的同意,才能办理有关手续。而在7月1日之后,登记以实名制为准,如果登记在一方名下的房产,其单方就可以行使处置权;比如,今后夫妻双方买房,如果只登记一方名字,则不视为共有财产,登记方单方享有对该房屋的处置权利,登记机关无需再考虑“隐性共有人”问题。 同时,将拟建立交易资金监管机制。房产交易的当事人,在受理后登记前这段期间内,将购房款交由机构监管。根据约定经审查准予登记的,登记机构将购房资金划到出卖人的账户;不予登记的,则将资金划入买受人账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