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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证办理须知

 

 

2007-11-18 08:17:19  作者:  来源:互联网  浏览次数:0  文字大小:【】【】【

 

 一、办理程序

    (一)90年10月8日前建成的房屋。

    1、由房屋权属人或房产共有人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初审同意并加具意见。

    3、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

    4、报区房管局产权登记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90年10月8日后建成的房屋

    1、凭区规划分局发出的规划报建审查批文及有关手续提出申请。

    2、社区居委初审同意并加具意见。

    3、街道办事处审核加具意见。

    4、报区房管局产权登记所办理登记手续。

   

    二、其他说明:

    1、办理房屋产权证需要同时符合有关条件方可办理,具体条件及手续请到区房屋产权登记所社区房建组咨询。

    2、现在居民建设房屋,需要先经区规划分局正式批准方可开工,并且所建房屋不能超过四层,否则所建房屋为违法建筑,并且不能办理房产证,办理规划报建的具体手续请到区规划分局或社区房建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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